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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上谋臣樽俎,边头将士干戈,天时地利与人和,燕可伐欤曰可。今日楼台鼎鼐,明年带砺山河。大家齐唱《大风歌》,不日四方来贺。

——刘过(南宋)

公元前315年,燕王哙受尚贤思潮影响,传位于燕相子之,引发内乱。“或谓取之,或谓不取”,燕王哙的一生之敌齐宣王陷入了一个艰难地选择。当时以“时之圣者”自居的孟子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燕王扰乱礼制,倒悬其民,如水益深,如火益热,吊民伐罪,百姓必然会箪食壶浆,以迎王师。

齐军攻陷了燕国,但并没有实现孟子的仁政理想。后世儒者对于孟子鼓吹战争深感不安,甚而至于质疑其为伪造。不过,孟子对于王者之师的尊崇基本上是逻辑一致的,尽管与时局格格不入。孟子当然也自知此举易与那些挟其术以钻诸侯的势利之徒混淆,于是反复强调义利之辩,并与“齐桓晋文之事”划清界限。

其实,相较于孟子鼓吹的仁义之师,齐桓晋文的征伐更有制度保证和民意基础。齐桓公葵丘之盟,签订的国际公约即旨在落实当时的普适价值,第一条就是“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即以孝道、礼制为先。晋国在范、赵、韩、知氏轮流执政的时代,其征诛杀伐均力图强调其合法性,维持公序良俗。在《左传》里,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小国面临内部或外部威胁的时候,为了引入晋国的强力干预,而故意做出一些不仁不义的勾当,以激发晋国的责任意识,而晋国在后期国力虚耗,面对南方荆楚的兴起,往往极不情愿承担这样的国际义务。

当然,简单将春秋战国的贵族战争套用于时下利比亚的格局,并不准确。两者确有精神渊源上的共通之处,即在干预它国事务时,对合法性和意识形态的诉求。但问题在于,前人虽然强调汤武革命、民贵君轻的精神,但并没有对失范的诸侯建立起有基本约束力的制度框架。宋国左师向戎,可谓中国古代的威尔逊,但他发起的“弭兵”之议,自一开始即受到了晋、楚两个超级大国的质疑,最后以楚国主帅耀武扬威收场。

然而考诸近代以来的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则可以发现其间的本质区别。国际人权法的最早起源,可追溯至欧洲早年的战争法,具体而言是保护交战各国各自的商船。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演化流行,导致其对外主动停止了奴隶贸易,对内则通过了保障民权的三次改革法案。19世纪末奥斯曼帝国屠杀亚美尼亚人,英国首相狄士累利即因其消极避让的态度饱受舆论非议。当然19世纪的国际政治的主流仍然是唯力是图的现实主义,这一丛林法则也最终引发了两次世界大战。按照哈佛大学教授尤瑟夫·奈的阐述,一战代表着均势政治(balance of power)的失败,二战则代表着和平协作(即推动国际联盟的威尔逊主义)的失败。

正是这两场空前绝后的惨剧,最终推动了国际人权法的实质性进展。从1946年到1976年,以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以及两个旨在保障民权和政治权、社会和经济权利的公约为基础的国际人权法体系逐渐建立起来。作为两次大战策源地的欧洲最为激进,它在德法边境的斯特拉斯堡建立了迄今唯一能够有效地约束成员国法律的国际人权法庭。目前它每年处理的来自个人、机构对于所在国的诉讼案件已超过上百件,并强制性地使得包括德国、英国、瑞典在内的诸多国家修改过法律。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卢旺达、南斯拉夫的种族屠杀行为,专门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则深刻地扩展了针对这一问题的法理探讨空间。

相形之下,美国的人权表现并不优于欧洲,而她将人权状况与外交挂钩的做法更容易授人口实。与孟子时代一样,“道义”与“利益”仍然是可以辐照一切人类行为的风月宝鉴。包括基辛格这样的政治家,并不相信人权这种进步主义的意识形态会改变国家间政治的功利本质。然而,当一国政府对其公民进行屠戮之际,国际社会坐视不理的消极态度并不是值得赞赏的选项。不可否认,保障人权是一个易于被劫持的概念(事实上,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新加坡为首的亚洲价值观倡导,已经部分地模糊了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但这并不构成人们放弃追逐正义的理由。正如国际金融体系、贸易体系的建立,尽管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毕竟在一点一滴地推进着已不可回避的全球治理,而围绕着联合国宪章和各种区域性的人权公约、法律实体建立起来的国际人权法体系,本身正在赢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力量。在此基础上,积极而不是消极、合作而不是对抗地融入到国际秩序的优化治理过程中去,当为顺天应时之举。

孟子的义利难题,可以用宋人刘过的那首著名的西江月来概括,其上阕强调的是天理流行的“天时地利与人和,燕可伐欤曰可”,下阕则是露骨的王霸之气,“大家齐唱大风歌,不日四朝来贺。”在时下的语境中,在国际政治的绞肉机中“存天理、灭人欲”同样不可取,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承认利益各异的现实,达成扬善抑恶的基本共识。而事实上,最终推动文明进程的,永远是世人对于超越的追求,而非安于蛮荒秩序的犬儒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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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伟

张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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